2015年10月4日星期日

動物法庭

我很喜歡貓,身邊有很多朋友則對狗情有獨鍾,但不論是貓狗甚至是其他動物,我們都是疼愛得直當作是家庭的一份子看待的。

在其他人眼底裡,這種對寵物的溺愛是不可思議的,但你可知道在中世紀時,會把動物擬人化的我們甚至設有動物法庭?

這可不是笑話,以往人類的確曾經認定動物是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去開庭審判牠們的:

在九世紀時的歐洲,動物如果觸犯了人類的法律,就跟人類一樣會遭到起訴,一樣需要接受審判,當然亦一樣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當動物被起訴時,法庭會為牠們指定律師,代表牠們出庭辯護(別忙著嘲笑,有好些律師可是以替動物辯護而著名的!)。如果動物被判斷有罪,就會遭到法庭判罰,所以當時的動物亦一樣會被判入獄的(可想而知,當然是跟人類被關在同一所監獄了,同工同『囚』嘛!)

當時的判罰主要是採用an eye for an eye的原則,就是說如果依據被判罰的動物所犯的罪來懲罰牠們,例如:當時有一件案件是有一隻豬(豬隻在當時可以在城鎮四處亂跑,造成蠻多危險的)傷害了一個小孩並把他的手臂咬扯下來,結果審判後,這隻豬被判罰前腳被砍掉了,繼而判以絞刑!

還有很多起在現今看來都是匪夷所思的案件:馬匹因為把騎士摔下去或讓馬車翻倒而被告;狗隻因為咬人而被告;公牛因為亂衝亂撞傷害人而被告等等……當時的民事法庭可真會忙得不可開交!

但如果犯法的動物對人類比較有貢獻(別要問我這是如何判斷的……),例如牛隻或是馬匹等,牠們所受到的懲罰就可能會較輕,例如是被送到教堂去(嗯,這種判罰不一倒亦跟今日的社會很類似……)。

另外,如果家畜造成了損害並被判有罪,那畜養牠們的主人就會因為沒有好好管束家畜而被罰款(那似乎又不單只是動物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了)。而且,當時的動物亦會遭到逼供,被強迫認罪。幸好,如果牠們選擇不認罪(我明白這對我們來說很難理解,那有動物懂得認罪!?),判決結果可能會比較輕。

當然,既然當時的人們已認定了動物和人類在法律上有相同地位,所以食用任何遭處死的動物屍體都被視為野蠻和不文明的行為!這可是想當然的了!

你在邊看邊大笑這些久遠的荒誕事件了嗎?

別忙著,一直到1845年的歐洲仍可發現類似案件的記錄呢?

距今才不到兩百年,有多少輩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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